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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印发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做好全区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自治区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指引》,明确了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中的签约对象、签约要求、运力配置、签约价格、履约监...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做好全区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自治区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指引》,明确了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中的签约对象、签约要求、运力配置、签约价格、履约监督等各项要求。

一是明确签约对象。电煤中长期合同供应方为疆内所有在产煤炭生产企业;需求方为疆内所有燃煤发电、供热用煤企业和承担地方政府煤炭储备任务的企业,以及按照国家统一安排的重点省区市的发电、供热企业。煤炭贸易企业作为中间环节签订合同的,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煤源企业和用煤企业,与上下游企业共同签订。对年用煤量不足20万吨、直接签订合同有困难的中小型供暖企业,由各地州市组织有关国有企业或承担地方政府煤炭储备任务的企业统一签订和履约。

二是落实签订数量。原则上每个煤炭企业签约任务量不低于自有资源量的80%。其中,2021年9月份以来核增产能的保供煤矿核增部分按承诺要求全部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鼓励供需双方按2022年下半年签订的量价齐全合同2倍数量签订全年合同。2023年各煤矿疆内签订量原则上不得低于2022年签订量的105%,严禁超煤矿生产能力签订中长期合同。疆内所有燃煤电厂(含自备电厂)、供热企业合同签订量要达到2023年预计消费量的100%。

三是落实价格机制。严格落实《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要求,综合采取供需衔接、储备吞吐、运输协调等措施,促进煤炭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健全煤炭生产流通成本调查和市场价格监测制度,强化煤炭市场预期管理。煤炭企业不得通过随意提高运费或不合理收取其他费用等方式变相提高煤炭销售价格,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价格原则上要与上年度持平。煤炭贸易企业、供热用煤代购定点企业代为衔接资源并参与签订履约的,不得通过其他贸易企业再次转售给发电企业。

四是规范合同签约。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全部采用国家统一的《电煤中长期合同示范文本》,要明确数量、质量、期限、煤源、电厂、月度分解量、价格和质量偏差结算机制、运输方式等要素。所有煤炭、电力企业均应将“欠一补三”明确纳入中长期合同条款,每笔合同必须签订诚信履约承诺书,由国家公共信用中心见签并在“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签约和履约行为接受信用监管。

五是把握运力要求。供需企业要充分考虑电煤销售和铁路运输的合理区域半径,强化电煤区域自给,疆煤优先西北本地,兼顾西南地区。对超出铁路运力配置部分的,供方要明确由需方通过其他运输方式提货,不得以未配置铁路运力为由拒绝交付资源或拒不提货。因供需双方原因导致2022年电煤中长期合同铁路运量兑现率低于50%的合同,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公司可根据违约程度,按程序采取减少配置2023年铁路运力、不予衔接铁路运力等措施。因供需双方原因淡季不兑现合同运力的,乌铁局旺季不再补充配置运力。

六是加强合同监管。对未按期足额签约的煤炭、发电供热企业将视情予以通报约谈,督促签约。对发电供热企业(含供暖企业)未按期足额实现合同全覆盖的欠量资源,后续补签按市场煤合同对待,不再享受电煤中长期合同价格和运力保障等政策。

《自治区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指引》的印发,对指导电煤供需企业严格落实2023年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要求,切实保障电煤安全稳定供应,服务国家能源保供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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